离婚婚前房产增值部分,分2种情况来处理。分别是:1、对于婚前房产,如果属于夫妻一方婚前所购,那么就是法定的个人财产。婚前房产在婚后产生孳息和自然增值,也属于一方个人财产;2、婚前房产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但产权证上只写一方名字的,那么该房产的增值部分只属于一方。
离婚时按揭房增值部分怎么分割
这一问题目前无论是法律还是司法解释均无明确规定。
婚前个人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如果房屋所有权已经取得,且双方对房屋产权归属没有太多争议,只是补偿数额多少的问题。尽管房产已抵押给贷款银行,但所有权并未实际转移。
因此,按揭所得房产可以分割,只不过表现形式为现金补偿而已。而根据最基本的公平原则,应当对没有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不过,如若房屋是在结婚之前取得,其升值虽然是发生在婚后,但不能属于一种投资或收益性行为而予以均分,如果将这种升值也算为一种投资或收益,那婚姻关系也从本质上将变为一种营利行为,因此对于升值的部分,另一方是无权取得的。
大家可以得知,房子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即使离婚以后,如果房贷没有还清,夫妻双方也必须进行共同偿还。这在我国的法律中是有规定的。同时,如果房贷没有归还清楚,房子的真正产权并不完全属于夫妻双方。而且不还房贷,也是会受到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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