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资本退出股份回购
时间:2023-06-25 08:24:34 3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如果风险企业在渡过了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已经成长为一个有发展潜力的中型企业后,仍然达不到公开上市的条件,它们一般会选择股权回购的方式实现退出。

股份回购对于大多数风险投资者来说,是一个备用的退出方法。当风险企业不是很成功的时候,为了保证已投入资本的安全,便可采用此种方式退出。由于企业回购对投资双方来说都有一定的诱惑力,所以风险企业从风险投资家手中回购股权的方式发展得很快。在美国,从企业数目来看,风险企业回购已成为风险投资退出的最主要的途径

一、企业上市的利弊是怎么样的

很多人误认为缺钱的公司才上市,不缺钱的公司没有必要上市。其实不然,企业上市后会给企业带来极大的益处。随着企业上市,企业变成了受社会关注的公众上市公司,增强公司知名度。使企业有了更好的发展机遇,能够得到更多的发展机会,并且由于接受监管当局严格的监管,是公司在治理方面更加规范。

企业通过上市可以获得了直接融资渠道,在资本市场获得更多的低成本资金,这样可以促进企业更快的发展,并且增强公司信用度,增加金融机构对公司的信任。另外企业的上市也稀释了控股权比例,控股股东的减持,可以使原股东向其他投资者转移企业经营风险。股东可以自由买卖股票,收回创业投资与回报,对不满公司的股东或急需资金的股东,上市为公司股东的套现提供了极好的机会,也为风险资本的退出建立了顺畅的渠道。从而更容易吸引风险投资者进入,从而筹集更多发展资金。

当然,企业的上市也为公司和股东创造财富:公司价值通过市场来确定。上市后,投资大众对公司的估值通常在利润的5—30倍。而私人公司一般由税务部门或投资人的估值通常是利润的1—2倍。上市后,公司价值将得到极大的提升。另外一个上市公司的股票认购权或配送,对员工具有极大的吸引力,也可以促进员工积极工作,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吸纳和留住优秀人才。

除此之外,还可以用股份收购其它公司:有利于公司用股票而非现金进行收购与兼并,增加公司与市场合作的机会,使进行资本运营拥有了有利工具。

二、投资协议中股权回购效力问题的法律规定

一般情况下,被投资的目标企业本身不能作为股权回购的主体,实践中一般由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其它股东或管理人)作为回购主体。而股权回购与资金借贷的本质区别,应从投资目的是什么、是否有实际交易内容、是否共担风险、是否必然回购等角度来分析。因此,“附条件”的股权回购条款有实际交易内容(即公司股权),投资人之投资目的是为了目标公司上市后获利或目标公司成长后获利,投资后并非必然出现股权回购的结果,而是要满足一定条件后,才可启动股权回购的程序,同时投资人亦须承担投资风险(如目标企业未能成功上市风险),因此“附条件”的股权回购条款不应被认定为企业之间资金的变向借贷,二者本质上有诸多不同。只要该回购条款无其它法定无效情形的,应确认其合法有效。

但“附期限”的股权回购条款必然会出现股权回购的结果,投资目的只为取得所投资金在一段时间的利息收益,股权转让不过是取得利息收益的手段,投资人不用承担任何风险,因此“附期限”的股权回购条款就是资金的变向借贷,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很可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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