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保险报销完成后,保险公司仍然具有再次报销的权限。以下为相关信息解读:首先,若投保人同时拥有基本医疗保障及商业保险,且满足保险报销条件,则两者皆可享受报销待遇。一般来说,先对医保目录中的项目进行报销,剩余部分交由商业保险接手处理,并且报销比例在多数情况下为医保报销完毕后,商业保险可进一步报销至80%;但若未使用医保报销,则商业保险的报销比例可能降至60%。其次,若投保人未经医保报销,而是直接由保险公司从医疗保险中进行报销,其报销比例可能会相应降低至60%至80%之间。最后,自费药品无法通过医保目录进行报销,故需依赖商业医保进行补偿。若投保人所购商业保险为重疾险等给付型产品,则二者相互补充且无冲突,可重复报销,只要符合约定的理赔条件即可获得理赔。然而,根据实际发生的治疗费用进行报销时,理赔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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