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起诉书怎么写
时间:2023-03-16 20:41:12 44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医疗过错起诉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原告与被告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医疗过失与医疗过错赔偿区别

(一)概念上的区别。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过错是指医疗事故以外,由于医院的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过错。

(二)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在适用法律上存在差异,从而在鉴定、赔偿数额等存在明显不同。前者主要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后者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三)关于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关系,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中应当处理好《民法典》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间的关系。对于鉴定机关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在审理中有证据能够认定医疗机构确实存在过错,应当根据《民法典》关于过错责任的认定,确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关系。在医疗事故纠纷处理过程中往往涉及多个鉴定,以至重复鉴定。对此,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规定,在诉讼中,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对不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要求对医疗机构的过错以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

(五)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与正置的关系。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中的规定是举证责任的倒置,但只是部分举证责任倒置,即涉及医方是否有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

二、当事人不申请医疗过错鉴定怎么办

(一)依据证据规则驳回患方的诉讼请求。《民法典》确立了医疗损害责任实行过错原则,患方应对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以及过错行为与患方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患方拒绝申请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法院可判决患方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依据公平原则酌情分担损失。虽当事人拒绝司法鉴定导致要件事实不能查明,但患方受到的损害结果客观存在的。根据《民法典》确定的公平责任,法院可酌情由双方分担损失。

(三)责令医方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患方系在治疗过程中发生损害后果,为保护患方的合法权益,综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根据《证据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法院可以确定由医方承担申请司法鉴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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