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所采取的是列举主义立法模式,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没有规定此类婚姻为无效或可撤销。因而,宣告婚姻无效或可撤销均无法律根据。
“同妻”目前在法律上不属于可撤销婚姻,应是判决离婚。因为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只有一个就是受胁迫而结婚。不过可以起诉离婚。
一、关于财产和赔偿问题
从目前的法律看,在异性婚姻中,一方有同性性取向者,无法适用离婚赔偿解决。但如果一方隐瞒同性性取向,在缔结婚姻中有过错,可以采取在分割财产时酌情少分等措施予以解决。
二、可撤销的婚姻的情形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综上,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所采取的是列举主义立法模式,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没有规定此类婚姻为无效或可撤销。因而,宣告婚姻无效或可撤销均无法律根据。不过可以起诉离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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