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豫劳社养老[2001]25号
黄河水利委员会:
你委《关于黄委设计院参加省级直属养老保险统筹的函》(黄人劳[2001]2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委的意见,黄委会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设计院)在编正式全民职工和原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河南省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直接纳入省直统筹,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号)中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同时执行河南省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
二、黄委会勘测规划设计院从2000年10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按省直统筹现行缴费比例,分别以2000年10月的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设计院在编正式全民职工2000年10月1日前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设计院应于2001年8月底以前将原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关系及已缴保险费连同在编正式职工,应缴养老保险费补交完毕;2001年10月起,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省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2001年10月1日(不含)前设计院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待遇标准保持不变。其中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核定的部分,由省直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列入统筹项目的部分由原单位支付。改为企业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河南省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办法执行。其中,对在2005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人员,计发养老金办法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号)执行,其中补贴基数为2000年10月省直统筹所有单位(含原行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养老金平均标准与本人2000年10月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退休金差额。补贴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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