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闽劳计[2000]455号
福建省电力工业局:
你局《关于福建省电力系统多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函》收悉。根据《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闽人大常[1997]036号,下称《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1998]95号文件规定,结合电力行业养老保险具体情况,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你局多种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多经企业)已于1996年比照电力系统行业统筹模式建立了职工养老保险,并从1993年补缴了养老保险金。根据国发[1998]28号文规定精神,为稳定职工队伍,同意你局多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比照电力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办法从2000年1月1日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行系统管理,并按电力系统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鉴于你局多经企业已于1993年1月1日起建立了职工个人帐户,因此确认你局职工建立个人帐户的起始时间为1993年1月1日。1993年至1998年职工个人帐户记帐比例、记帐利率按国家和原行业有关规定执行。1999年1月1日起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考虑到你局多经企业实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与你局全民企业相同,为便于过渡,原则上同意你局多经企业退休人员的待遇参照你局全民企业实行五年过渡办法办理,属于1998年底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保持原待不变,按闽劳险局[1999]077号规定的统筹项目所需的资金由省级统筹基金中支出;1999年1月1日以后新退休人员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具体办法参照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1999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比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保[1999]76号)规定执行,在按《条例》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其缴费年限计算截止至1992年底,职工实际缴费年限的指数以1993年至1997年职工实际缴费工资基数与相应年度的本省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求得,作为1985年至1992年的实际缴费指数。
四、由于你局多经企业职工已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了养老费的保险费,原已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年限可计算为缴费年限,计算职工1984年度前缴费年限的指数可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1998]95号文规定按1.0计算。
五、1999年底的结余基金及2000年收支结余,请于2000年12月20日前如数上缴省社保局基金收入专户。
全文96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