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陕劳社发[2001]286号
各市(地)、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
为积极妥善地解决好我省农村信用社系统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促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3号)规定精神,现将我省农村信用社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省农村信用社在编正式职工(包括原固定工、合同制职工及一年以上的农民合同工)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从2001年1月1日起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直接纳入省级管理,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由省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
二、我省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缴费比例按省政府规定比例执行,征缴办法按省人民政府《陕西省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暂行办法》(陕政发[2001]1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农村信用社纳入省级统筹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按原核定标准执行,其中属于陕劳社发[1999]271号文件规定项目内的养老金,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由省社会保障局实行社会化发放;不属于陕劳社发[1999]271号文件规定的部分,由其所在单位负担。2001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对确认我行离退休人员基本离退休费计算办法的请示》(陕农银函[2000]171号)和《陕西省劳动厅关于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请示的复函》(陕劳办函字[2000]128号)规定执行。
四、农村信用社原实行行业内部统筹期间为职工建立的个人帐户,由省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1993年12月31日以前,职工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
五、由省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陕西分行、陕西省信用合作联合会,对我省农村信用社2000年底以前的养老保险基金提取、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并对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进行清算,结余基金全部纳入省财政厅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对于挤占挪用的基金,必须限期收回;违反法律、法规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在农村信用社养老保险移交我省管理过程中,对于农村信用社未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由省农村信用社自行安置,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其基本养老金再纳入统筹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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