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直企业职工实行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若干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3-06-09 22:18:48 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河南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豫劳[1996]96号省直及中央驻郑各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其他商业银行:根据国家劳动部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计划》的通知(劳部发[1995]240号)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河南省城镇企业

河南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豫劳[1996]96号

省直及中央驻郑各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其他商业银行:

根据国家劳动部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计划》的通知(劳部发[1995]240号)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河南省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批复》(豫编[1996]27号)精神,为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方便省直企业开展工作,保障省直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为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奠定基础,现就省直企业职工实行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

目前尚未参加郑州市社会养老保险的省直各单位所属各类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包括国有、集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等企业及其职工以及聘用期一年以上的临时工),中央部属驻郑企业及其职工(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十一个行业所属企业除外),要在1996年11月底前到河南省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城镇企业社保中心”),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一)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每年7月调整一次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月平均工资超过郑州市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郑州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缴费的比例,自1995年元月起,职工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3%的比例缴费,已离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二)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

企业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企业缴费比例暂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1.4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离退休人员的单位,另按离退休费总额的2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三)企业和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到职工离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水平,企业要建立职工工资收入登记和审核上报制度,如实填报,并于每年三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每一位在职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上报省城镇企业社保中心,企业上报前,要将上报的职工工资收入情况与职工本人见面,经职工本人签字之后上报。

三、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的规定,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从企业帐户上代为扣缴,各企业开户银行要认真做好养老保险费的划拨代扣工作,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扣缴,连同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并转入省城镇社保中心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同时,企业也可选择转帐支票和现金结算的方式。存入银行的养老保险基金,按同期城乡居民个人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企业和职工必须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逾期不缴,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企业确有困难暂时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省城镇企业社保中心提出缓缴申请,经批准后可暂时缓缴,经批准缓缴的,不加罚滞纳金。

四、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称为缴费年限,参加养老保险之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原则上可视同缴费年限,按国发[1986]77号文件规定,原劳动合同制工人应缴纳而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和原固定工自1992年9月实行个人缴费以来应缴纳而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企业和职工个人对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时间按规定补缴后,仍可视同缴费年限。

为适应建立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要求,企业和职工要先补缴95和96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省城镇企业社保中心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1995年元月起,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每一位职工分别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五、参加省直企业统筹的职工达到以法定退休年龄的,经省城镇企业社保中心审核,报省劳动厅批准后,办理退休手续,经批准退休的职工,由省城镇企业社保中心按月支付其养老金,养老金计发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在此之前,已按照国家现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其养老金由省城镇企业社保中心从统筹基金中按月支付。

六、享受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单位或亲属应在一个月内向省城镇企业社保中心申报领取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津贴等死亡待遇。

七、凡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和职工,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企业可在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的对象和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补充养老保险金缴由省城镇企业社保中心统一管理,省城镇企业社保中心为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流动,补充养老保险金随同个人转移,职工退休后,一次或分次支付给本人,省城镇企业社保中心对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应及时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家债券,切实做好保值增值工作,增值部分并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八、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况时,应优先清偿养老保险费,并及时到省城镇企业社保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企业破产后,在财产清算时,应优先清偿该企业以往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和离退休人员以后10—15年的养老金,参加养老保险的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省城镇企业社保中心负责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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