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厅苏劳险函[1997]1号
省粮食局:
你局《关于我局所属8个公司职工申请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函》(苏粮人[97]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省华厦房地产开发公司、省粮油食品工业公司、省粮食储运公司、省饮料公司、省苏惠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省东方粮油供应公司、省粮油食品对外经济技术贸易公司、省粮油贸易公司及其职工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二、上述8家企业及其“改制”职工,自1996年11月起,按企业所在地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缴费,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1996年10月底前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并按照省有关规定计算基本养老保险的推算储存额。
三、上述8家企业的职工,1996年11月以后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条件时,按照省政府69号令的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期间原办法标准工资的计算基数,原则上以1994年底前本人原机关事业单位标准工资套改企业技能工资标准的标准工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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