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赣社险局[1995]31号
各地、市、县(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处);
根据省财政厅、粮食局、物价局赣财商字[1995]37号《关于对定购粮收购实行价外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就有关养老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凡参加了养老保险的单位,按赣财商字[1995]37号文件规定,发给职工(包括劳动合同制职工和其他职工)及离、退休(退职)人员的粮价补贴应纳入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基数,并从1995年9月起补缴养老保险金。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的粮价补贴,列入统筹项目,同时由社会保险机构从统筹基金中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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