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协议没写探视权,有探视权吗
即使在离婚协议书中未明确维护探视权利的条款,在离婚之后,并不直接承担抚养责任的那一方依然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这其中包含了探访式探望以及滞留式探望两种形式,前者即在具有抚养责任的配偶者家庭居住场所进行探望,后者则允许当事人有短暂地带离孩子并于规定期限内归还的机会。
对于如何实施具体的探望计划,如探望时间,探望地点及探望方式等方面的内容,皆宜于离婚交涉期间明确定义,借此防范可能出现的争议与纠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离婚协议里面孩子可以共同抚养吗
履行抚养权,可以由两方母亲携手共育。
所有的家长皆对自身子女具有不可推卸的养育和教导责任,此乃无可或缺之责,无论亲子关系是何等状态,如离婚与否等因素均无法剥夺或减轻其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监护人在各方面考虑保护子女权益为先导条件下,通过协商决定由两位家长轮流亲自抚养孩子的方案,对于这样的申请,我们的人民法院会欣然提供支持与认可。
家长们完全可以签署照料孩子的协议书,明确轮流承担孩子的照顾任务的具体时间表、所需负担的育儿费用及相关抚养实施细节等等。
若未能就相关事宜达成共识,监护人们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法院依照照顾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n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n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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