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和〈〉的通知规定,在申请镇街获得资格的申请人,其户口迁入自有产权居所单独立户;不能单独立户的,可迁入申报积分时所在镇街的新型社区。随其生活、居住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获得入户资格的申请人,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发放《东莞市积分制入户卡。申请人可在6个月内,持入户卡到申请地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入户手续的,视为放弃积分制入户资格。
1.通过积分制入户申请人办理入户手续须提供如下证件、证明材料:
(1)《东莞市积分制入户卡;
(2)申请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可不用提供)、《居住证(未满16周岁可不用提供);
(3)申请人属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申请人属已婚(或离婚)的,需提供相应的婚姻登记证件(婚姻关系法律文书);申请人已生育小孩的,需提供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
(4)迁入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屋证明;
(5)入户人与迁入地村(居)委会签署的承诺书或迁入地村(居)委会意见。
(6)迁入镇(街道)新型社区的提供相关接收证明;
(7)入户人个人简历及家庭成员身份资料(本项材料只作受理单位对入户人进行户口调查用)。
2.办理流程。通过积分制入户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证明材料到户口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部门(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入户申请调查登记表,按规定时限逐级审定,最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经市公安局批准同意的,申请人凭受理单位签发的《批准入户通知和有关证件到市公安局治安户政办证厅领取户口《准迁证,并持户口《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持两证到申请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股(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并注销《居住证。
3.收费:《准迁证4元/张,《户口迁移证4元/张,《户口簿10元/本。
4.证件有效期:《准迁证40天、《户口迁移证30天、《批准入户通知书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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