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抵押权不能成立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3-05-08 10:02:47 4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土地抵押不能设立的情形有哪些?土地抵押权不能成立的主要情形有:一是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在我国是禁止出让的,不能作为抵押物。二是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没有单独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这是因为土地使用者无权处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第三,耕地、宅基地、私人土地、私人山丘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经用人单位同意承包、抵押的荒地集体土地使用权除外。第四,乡(镇)集体土地使用权和乡镇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从法律角度看,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法律条件:一是抵押人有权依法处分土地使用权;二是法律法规规定土地使用权必须可以转让。否则,将被视为违法行为,最终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可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转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是受让人依法从国家购买的一种财产权。受让人有权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依法处分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即抵押人可以单独抵押土地使用权,也可以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同时抵押。二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只有在地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情况下,才能与房屋一并抵押。但实现抵押时,房地产依法定价、拍卖、变卖后,必须从收益中支付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金额,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受偿。也就是说,抵押权人只能当场获得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价值补偿,而不能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补偿。第三,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山、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第四,乡(镇)、村企业以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可以同时抵押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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