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是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移转须以登记为要件。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所有权移转也是出卖人的合同义务之一。因此,出卖人有义务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以转移所有权。
实践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程序。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期限。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
第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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