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引入刑事和解制度的意义
时间:2023-08-18 14:40:17 1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好奇心强,遇事易跟风、冲动,自控能力差,以及受其教育程度所限,认知与是非辨别能力较低,道德与法律观念淡薄,容易导致偶发性犯罪。同时,家庭的畸形、学校教育的失当、社会环境的复杂性等因素,往往使一部分未成年人存在心理缺陷,一旦触发诱因,容易走极端,导致犯罪。针对多重原因引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及其特殊性,不宜一味简单地用刑罚惩治已成为越来越多司法界人士的共识,刑事和解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应用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一)有利于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并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刑事和解程序中,通过被害人与犯罪人就犯罪影响进行的讨论,犯罪人能够深刻地体会自己行为给他人、给社会造成的损害,从内心反思过错,真诚悔罪。而因为和解协议的达成与履行而不再启动或中止对犯罪人的刑事追诉,犯罪人避免了进一步的侦查、起诉、审判及刑罚执行对其造成的标签式影响,这对其社会责任意识与主体身份的重建,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预防再犯罪化并使之顺利回归社会是十分有利的。

(二)有利于被害人利益的恢复

刑事和解有助于提高被害人诉讼地位,有利于更好的维护被害人的利益。被害人可以与被告人和解,作为和解的一方,被害人在已经受到伤害的前提下享有很大的话语权、控制权,可以更好地实现自己的利益,提升自己在诉讼中的地位。同时刑事和解为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沟通提供了平台,双方可以通过这一平台诉说各自的想法。对未成年被告人来说,由于其身份及犯罪原因的特殊性,往往容易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而对被害人来说,在其取得经济赔偿的同时,也往往能从被告人的认错和悔改中感受到心理的慰藉和释然,这也是改善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

(三)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刑事和解是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需要。刑事和解所需时间较短,参与和解的调停人员通常将和解过程操作得简单易行,使之能在较短的时间内产生合乎双方利益、且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和解结果。对于和解结果的审查确认,又避免了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环节中的进一步司法资源支出,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

刑事和解制度如何实现正当性

先,所谓刑事和解制度只能适用于民事部分,对于刑事部分只有在轻微刑事案件中会产生作用。

第二,民事部分的和解与民事案件的和解相识。

第三,对于刑事案件,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并实际赔偿的,可以在量刑是给予考虑。

刑事和解也称恢复性司法、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当事人调停或者恢复正义会商。作为国内外刑事司法替代性模式,其产生有其深厚理论基础、人文基础、法律基础和实践基础。恢复正义理论是刑事和解的核心理论,恢复正义理论认为,犯罪破坏了加害人、被害人和社会之间的正常利益关系,恢复正义的任务是平衡这三者之间利益关系的重建。契约精神是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之一,契约精神体现刑事和解制度的本质精神。

传统中国“无讼”价值理念、“和合”传统文化对民众法律思维和行为方式的影响,使刑事和解制度有深厚的文化土壤,有助于在中国的构建可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要求建立和完善依法从宽处理的审判制度与工作机制,包括建立刑事自诉案件和轻微刑事犯罪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中国刑事实体法、程序法中就已蕴含着刑事和解制度价值理念和雏形。

刑事和解制度有公正、效率的法律价值,其中公正价值体现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体现对加害人合理利益的保护及再社会化和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并非所有犯罪都适用刑事和解,和解有其适用条件和范围,主要适用于侵害个人法益轻微刑事犯罪、过失犯罪、未年人犯罪以及自诉案件等等。中国的是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起诉体制,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各有不同诉讼程序规定,自诉案、公诉案件在审判阶段启动和解程序主体、主持、法律效果各一样。

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

(1)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的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除渎职犯罪外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2)特别指出:累犯不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案件和轻伤害案件占刑事和解的绝大多数。

刑事和解的启动和受理

(l)启动。适用刑事和解通常有三种启动方式:

一是当事双方自行提出达成和解的愿望;

二是当事人双方亲属、代理人、辩护人代为提出和解请求;

三是司法机关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而没有进行和解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进行和解。

(2)受理。刑事和解的受理,应由公、检、法机关进行。受理后,应当审查是否具有刑事和解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经审查认为案件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办案机关应告知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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