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连带担保(连带担保是指两个以上的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在连带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要求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不能向债务人追偿的部分,由连带保证人按照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摊;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摊。股份共同担保的担保人(股份共同担保是指两个以上的担保人对约定的债务人债务份额承担担保责任)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份额承担担保责任。最高额担保合同(最高额担保是指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一般担保合同,在一定期限内为借款合同和商品交易提供担保。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担保合同约定的债权数额范围内进行交易,保证人应当依法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对在一定期间内债权最高限额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一般担保的保证人(一般担保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向债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期满后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主债权履行期间,债权人放弃或者迟延行使权利,致使财产无法执行的,保证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在其规定执行的财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5。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付款为特殊目的的,在履行特殊目的监督付款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因不履行监管义务造成资金损失的,应当对损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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