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金额时,如何确定具体金额?
时间:2023-07-12 20:34:38 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金额,根据侵权人因侵权而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确定;侵权人的损失或者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赔偿金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赔偿金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为确定赔偿金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有关的账簿和资料,在权利人已经尽力证明与侵权有关的账簿和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有关的账簿和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账簿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金额。侵权人因侵权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和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情节给予的赔偿金额在300万元以下。

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应怎么确定

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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