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非法集资,受害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一切后果由自己承担。
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多样,已逐步发展为组织化、智能化和网络化。犯罪分子用看似合法的形式包装一下,利用公众急于求财的心理,达到非法集资的目的。他们主要采取利用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农业专业合作社、互联网借贷、股权投资等手段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此外金融机构个别工作人员也存在涉嫌非法集资的个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和非法经营罪等四种罪名论处。有关法律法规还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不能用财政资金代偿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而不能要求有关政府部门代偿。其中,对于集资诈骗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为最大限度减少集资群众的损失,有些省市成立了专门机构,对涉案企业(个人)的债权清收、资产保全后,会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变现,按照一定比例对集资群众进行清退返款。
一、非法集资立案标准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三)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非法集资案件中,主要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同时满足4个条件,会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第二,通过媒体、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第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
第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而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最大区别则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总之,应对非法集资罪立案标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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