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和承揽区别在于:
1、当事人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2、是否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
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
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以其特有的技能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
一、如何认定成立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按照雇主的指示或要求,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各种劳务,雇主接受劳务并按约支付劳动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理论上雇佣关系的认定。从理论上来说,成立雇佣关系即使不订立书面协议。
(二)实践中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
在实践中,雇佣关系主要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法律特征:
第一,雇员必须亲自履行劳务义务,而不能将其转移给第三人,这是雇佣关系的一个显著特点;
第二,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
二、保洁服务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吗
保洁服务合同是否属于承揽合同要看双方的合同约定。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要求完成工作,付出自己的技术、设备或劳力获得报酬,而劳务合同只要付出劳务便可获得报酬。因此,保洁服务合同一般为承揽合同,但如果固定为某些单位提供保洁工作则可能为劳务合同或劳动合同,关键要看合同双方的关系以及合同内容的约定。
三、劳务合同有什么法律特征
劳务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既可以是各类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建立劳务关系,也可以是个人与个人之间建立劳务关系,还可以是个人与各类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建立劳务关系;同时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的地位,双方签订和履行劳务合同时应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定;
(二)劳务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劳务合同是侧重于以劳务行为的结果为给付标的的合同。无论是提供运输劳务行为,还是提供各项承揽业务,劳务合同都强调劳务行为的结果。劳务合同一般是依据结果支付劳务报酬;
(三)劳务合同的内容具有极大的任意性。除民事法律的一些强制性规定以外,劳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决定劳务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
(四)劳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在劳务合同中,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故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另外,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绝大多数劳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即法律没有对劳务合同的成立形式作出强制性的要求。口头合同一般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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