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评估协助信息犯罪的行为人是否明知参与的情况时,需要重点考察以下几个关键环节:首先,我们应当全面地审视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过去的经历、交易伙伴以及他们与受助人之间的关系等多重因素。
若行为人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并具备较高的风险意识,抑或是曾经遭遇过类似的经验教训,则他们对犯罪行为的了解程度也就相应提高。
其次,我们需要深入剖析交易过程中的异常状况。
例如,若交易价格显著异常,亦或交易方式不符合惯例等情况,都应引起足够重视。
最后,还需关注行为人的收益情况。
过高的违法所得往往隐含着其可能对犯罪行为的主观知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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