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强(化名)是华池县人,身有残障。2012年4月,刘强和女子李红(化名)在家举行了结婚仪式。随后,两人登记结婚。2015年2月4日,刘强将李红起诉至华池县人民法院。原告刘强的指定代理人诉称,李红也有残障,婚后两人病情加剧,生活均无法自理,都需要男方父母照顾。而其父母年龄越来越大,难以照顾刘强和李红。两人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也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结婚存在无效事由,现起诉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被告李红的指定代理人辩称:现原、被告均无生活自理能力,彼此也缺乏照顾,无法履行夫妻间的义务。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需要1万元生活帮助费。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刘强,从小患有先天性智力障碍,家人多方医治未愈。2009年,当地有关部门为刘强发了残疾证,残疾类别为智力,残疾等级为二级。同年,被告李红的户口所在地也为李红发了残疾证,残疾类别为智力,残疾等级为二级。两人举行结婚仪式后,刘强与李红均隐瞒疾病事实,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2月4日,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华池县民政局以双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全文46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