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开展企业文化师职业试验性鉴定试点工作的复函
时间:2023-08-17 09:44:26 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文号:劳社鉴函[2006]49号

发布日期:2006年07月31日

生效日期:2006年07月31日

山东省、浙江省、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你们关于申请开展企业文化师职业试验性鉴定工作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们按照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要求,在本地区开展企业文化师职业试验性鉴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试点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有关要求,由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负责组织管理和统筹协调,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核发的工作方式进行。

二、试验性鉴定时间定于9月24日,报名截止日期为9月10日。你们要按照“质量第一,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做好试点期间考生的资格审查、考场安排、考试现场的质量督导等考务管理工作。并将试点工作实施计划和相关资料报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备案;试点工作结束后,试验地区省级鉴定(指导)中心要提交试验性鉴定工作总结。

三、企业文化师专业委员会按照职责的要求,负责试点期间的技术支持和提供咨询服务工作。部中心负责试验性鉴定的考试、合格人员成绩审核和质量督导工作,考试合格者由部中心统一核发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四、希望你们在试验性鉴定试点工作中切实落实各项专业性技术要求,及时总结试点中的经验,保证此次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1、企业文化师职业三级、二级申报条件

2、企业文化师试验性鉴定考核方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的复函

司法部:

你部《关于商请核定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的函》(司发函[2002]14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部对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并符合条件的人员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时,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下同)工本费。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核定。

三、你部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属于财政性资金,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纳入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你部在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收入的3日内,将收入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缴厍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11款“司法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支出由财政部按照你部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五、你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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