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电信网络诈骗及相关信息网络活动的帮助、教唆与介绍罪行中,犯罪嫌疑人透过非法手段取得的收入当然应该归国家所有。
在此罪名中,犯罪嫌疑人通过各类违法行为所获得的实质性利益,均视为不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文规定:"犯罪分子通过违法犯罪行为所积累的一切财产,均应经过政府部门严格追缴或指令退回赔偿;
对于受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政府部门理当及时予以偿还;
至于违禁物品以及供犯罪行为使用的个人财物,政府部门有权予以彻底没收。
所有没收的财物和罚金,都必须无条件地上交至国家财政,不得擅自挪用或自行处置。
"鉴于此,关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相关信息网络活动的帮助、教唆与介绍罪行中所获得的收益,由于其并非通过合法途径所取得,因此依法应当上缴,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社会的公平秩序得以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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