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主要享有以下权利:(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保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二)征地事先知情权:在依法报批征地前,政府应当事先告知被征地农民征地的用途、地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三)参与权审批中:被征地农民知晓并确认的相关材料是各级政府进行征地审批的必备材料;(四)答复结果的知情权:人民政府应当自征地批复文件发出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地农民公布答复结果;(五)土地补偿知情权: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国土资源局在土地补偿征收公告之日起45日内公告;(6)补偿方案听证权:对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需要听证的,应当自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移民安置计划。在依法报批征地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征地的目的、地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书面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接到通知后,对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种植、修建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予补偿。
2。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等部门调查被征收土地的权属、类型、面积,以及土地附着的土地的权属、类型、数量。调查结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土地附着物的产权人、各市拆迁办共同确认。三。组织征地听证会。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他们有权就被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渠道申请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划制定的补偿标准,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该协议作为征地报告的必要组成部分与征地量一并上报。5。除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的征地审批事项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征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公告被征地村组的征地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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