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有企业改革中资产流失的处理办法
时间:2023-05-07 18:22:50 1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有企业改制资产损失处理办法》的通知,以及相关企业: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规范企业改制中的资产损失处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国有企业改制资产损失处置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根据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规范企业改制中的资产损失处理,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国有资本管理和财务处理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根据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长期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损失、经营性证券、期货和外汇交易损失,第三条坏账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注销、失踪、死亡或者长期收回而无法收回的逾期应收账款(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书、工商登记注销或者许可证、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以清偿,且无继承人的,在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视为坏账损失,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将应收账款确认为坏账损失

(3)涉及诉讼的应收账款,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败诉,或虽胜诉但仍不能执行而终止执行的,逾期3年的应收账款有企业依法催收、议付记录,并能确认3年内无业务往来的,视同坏账损失,扣除应付债务人的各项款项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5)逾期3年,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3年内无业务往来的应收款项,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商业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逸、破产证明后,作为坏账损失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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