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工伤人员分为四类:
一是国有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中央、省属下放企业以及实施关闭破产改制的中央、省属和中央、省属下放企业,下同)和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关闭破产改制企业在2010年12月31日前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鉴定为有伤残等级,且未终止劳动关系,又未纳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筹管理的伤残人员;
二是上述企业中由企业或主管部门确认为工伤,但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伤残人员;
三是上述企业中已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工伤人员;
四是上述企业中工亡职工(含职业病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对原已按照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待遇关系的各类企业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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