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评估对象应携带由办案单位加盖公章且有办案人员亲笔签名的残障鉴定申请表;
2、带上县级或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包含相关检查数据以及损伤发生初期和治疗结束之后的CT扫描、X光片及其诊断报告等资料;
3、从救治医院借调有关手术过程的病历记录以及相应的检查记录;
4、当需要对被养育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价时,还需携带鉴定人员本人的身份证件、户口本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印发的说明文件;
5、在进行残障等级判定时,应以事故造成的直接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完毕为标准,如果治疗尚未完全完成,但由于协商需求而需要提供赔偿参考依据的话,则需要在申请表上注明这部分情况;
6、负责评估的工作人员需要亲自接受相关检查,并按照规定向指定机构支付评定费用;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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