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赌博犯罪集团人数众多,分工明确。赌博犯罪集团中少则十余人,多达三五十人,对于人员也有专门的分工:有负责接送赌博客的车辆和驾驶员,有在赌博场周围望风的人员,有在赌博场内维持秩序的打手,有向赌博客放水钱收取高额利息的人。在整个赌博犯罪集团中,所有人都听从赌博场老板一人指挥,分工明确,成员相对固定,具有极强的犯罪组织性。
2、赌博犯罪集团以赌博为其提供经济支柱以促其发展。从台面赌博资情况来看,少则十余万,多则上百万,通过坐庄抽头、放高利贷掌握较为固定的经济来源,此后又招兵买马,添置设备,为其进一步实施犯罪创造条件。
3、赌博犯罪集团往往诱发多种犯罪,成为严重影响地方治安、为害一方的主要因素。在上述赌博犯罪集团中,双方为争夺赌博客,纠集大量人员持械斗殴;为向赌博客收取高额利息,实施非法拘禁他人甚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为树自己赌博集团威信,寻衅滋事,冲砸他人家庭等等。种种违法犯罪行为往往会给当地群众造成害怕和恐慌,另外因参与赌博而引发的社会问题也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矛盾焦点之一。
从赌博犯罪集团的社会危害性我们不难看出,它与赌博性质组织犯罪构成存在着极大的相似,惟一所缺的是保护伞,大多又不够定赌博性质组织犯罪,只能认定为赌博犯罪集团。
一、如何区分赌博与娱乐
1、从主观方面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它是构成赌博罪的主观要件,而群众娱乐是以休闲消遣为目的。
2、从主体上看,群众娱乐多是在家庭成员、亲朋好友之间进行。
3、看是否有组织者从中抽头获利。构成赌博罪客观上以“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三种行为为限。“聚众赌博”是指组织、召集、引诱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获利的行为。“以赌博为业”是指经常进行赌博,以赌博获取钱财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的行为。“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获利的行为。
4、看彩头量的多少,要根据个人、地区经济状况及公众接受的水平而定。在认定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首先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把赌头、赌棍、赌场业主与一般参与的群众区别开来,对前者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后者主要是批评教育。对于亲属或者朋友之间带有赌博性质的行为不应该作为犯罪处理。
其次是区分赌博罪与其他罪的界限,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时,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对于因赌博引起打架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直接行凶杀人的应分别按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处理;赌徒用暴力、威胁手段抢走他人赌资或经预谋而抢劫赌场的则按照抢劫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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