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或动迁房是指按照城市危房改造政策,在改造区域内拆除私人住房或租赁公共住房,再按照搬迁或安置的政策标准,被拆迁人迁回重建后的新住房。房屋拆迁业务的常见形式是等价置换,即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原面积一对一,给予同一面积房屋的拆迁安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房地产企业以项目房地产安置被拆迁户的,安置房按销售处理。收入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确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被拆迁户的差额补偿,计入拆迁补偿;被拆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差额补偿,冲抵项目拆迁补偿。(2)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房为自行开发建设,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文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项目拆迁补偿;异地安置房为外购,而实际购买费用计入拆迁补偿。(3)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货币安置拆迁,应当有合法有效的证据纳入拆迁补偿范围。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向股东或者投资者分配、偿还债务、交换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时,所有权利转让均视为房地产销售,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收入:1.确定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2。
综上所述,房地产企业安置房按销售处理,收入按规定的方法和顺序确认,收入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即:,等面积置换房屋的拆迁补偿=房屋销售收入。《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扣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项目后的余额。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屋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四)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费;(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也就是说,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抵扣项目和其他面积置换销售项目都包含了拆迁补偿以外的其他项目,因此土地增值小于零。
纳税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房屋出售,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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