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
审批依据
1、《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4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情况材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由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审批权限委托和下放的通知》(赣地税函[2013]47号)中“将南昌市范围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权限委托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审批类型
非行政许可,非一审一核。
申报材料
1.纳税人申请减免税书面报告原件(一式二份);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原件(一式二份);
3.企业申报审批所属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原件(一式二份);
4.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相关证明等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所要求的申报材料。
2、受理:经审核明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受理岗当场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经审核资料不全或错误的,受理岗当场一次性告知其补齐或改正后重新报送;经审核资料齐全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并向主管地税分局(所)传递。(2个工作日)
3、审核:对所报材料从形式上进行审核。工作流程:主管地税分局(所)审核--县区局税政管理部门审---县区局局长办公会审--上报市局税政管理部门(13个工作日)
4、审批:市局税政管理部门复核(15工作日);市局局长办公会审批(5个工作日)
5、文书送达:市局局长办公会审批后,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向申请人送达减免税批复。(5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限
县区局:15个工作日;市局:2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服务电话及投诉电话
服务电话:12366
投诉电话:0791-86597061
补缴往年的土地税如何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时间:
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何分期缴纳应问一问你企业的税务专管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此条规定,结合你单位的情况,应该从09年12月起开始申报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象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1]土地则不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复。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
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税。为了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1、大城市l.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关于土地使用税大家必须根据相关的规定进行缴交,因为这涉及到国家的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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