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人员经鉴定机构鉴定后,原伤残部位伤情复发的治疗费用,由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支付。伤情复杂无法核定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工伤复发确认联系单》,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出具相关材料,向鉴定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确认申请。被确认为工伤复发的,可享受以下待遇:
1、就医原则:情况紧急可先到就近医院抢救,待伤情稳定后及时转往医保契约定点医疗机构;
2、医疗待遇:属于医保范围内的抢救医疗费用,除由医保基金承担外,均有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3、住院伙食费、交通食宿费:2011年7月1日起,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每人每天20元的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每人每天150元的食宿费,交通费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4、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工伤复发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发,且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打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5、配置辅助器具:经确认需配置辅助器具的,可按照《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配置;
6、生活护理待遇:经鉴定确需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到劳动部门申请,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去申请重新鉴定,看这次的恶化与上次的工伤是否存在关联。如有,那就可以再次提请劳动仲裁,要求这次的医疗费等等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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