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职人员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校内、校外医药费合并计算):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80,个人负担20;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0,个人负担10;在职人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0,个人负担10;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4,个人负担6;(2)退休人员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校内、校外医药费合并计算):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0,个人负担10;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5,个人负担5;退休人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5,个人负担5;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7,个人负担3。
北京市公费医疗报销范围
(一)普通床位费:普通床位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未经整体改造病房为每床日16元;经过整体改造病房为每床日24元;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费支付。(二)急诊观察室、抢救病房、血液病房的床位费纳入支付范围,执行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三)骨髓移植、血液病化疗因病情需要住入层流病房费用,可纳入支付范围。(四)加强病房,按市卫生局《加强病房(ICU)收治标准》(京卫公[1996]8号)文件执行。(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立的治疗型家庭病床的建床费、查床费纳入支付范围。(六)住院期间的取暖费;由参保人员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支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决议》第十二条离休、退休、退职干部本人,可以享受与所居住地区同级干部相同的公费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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