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后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第五条评定残疾等级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原致残部位残疾情况变化与原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对达不到最低评残标准的可以取消其残疾等级。
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属于调整残疾等级的,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后提出申请。
退役伤残军人养老保险
根据残疾军人网的信息,对于八级残疾军人民政部门对于没有收入(无业、在乡)的也是有政策照顾的:比如浙江《关于浙江省复退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有关优抚补助问题的通知》就规定:
1、政策衔接
自2013年1月1日起,对我省享受优抚补助待遇的复员退伍军人,已选择自费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以下简称“两参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伍军人,在其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按国家和省里规定的标准享受优抚补助;在其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抚标准,不再享受省里规定的优抚标准。
2、补助标准
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人员”和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伍军人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享受待遇。在乡复员军人,抗日战争时期的每月补助680元,解放战争时期的每月补助616元,建国后的每月补助611元。未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未符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上述对象,仍按我省自然增长机制确定的优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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