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后,从次月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见:《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26号)
发布日期:2000年9月22日
执行日期:2000年9月22日
全文22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