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置房产过程中,如遇房屋面积与预购面积相差超过百分之三的情况,购买方有权选择单方面解除购房协议,卖方须全额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若差值不超过上述额度,则可根据差异的比例以及事先规定的价格来确定是否需要由买方进行弥补,或者由卖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甚至是将已收取的款项全数退还并双倍赔偿买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百分之三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百分之三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百分之三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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