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某市公证处为我市一金融机构办理邮寄送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的公证,使该机构数10亿元逾期贷款的追收权依法得到保护。
据了解,1992年至1998年间,某市某房地产投资公司等6家单位分别向我市某金融机构借入多笔贷款,截至2006年9月20日止,共计本息达数10亿元人民币。为了追讨贷款,该金融机构曾于2005年1月12日向这6家公司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于当天得到对方确认。
根据我国法律关于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两年的规定,上述逾期贷款的法律保护期至今年1月12日止,如果此前不继续主张权利,将会丧失胜诉权,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因此,该金融机构决定赶在今年1月12日前,再次向6家借款单位主张追收贷款的权利,以中断此前的诉讼时效,并达到依法重新计算诉讼时效、追收贷款的目的。
当天,某市公证处两名公证人员陪同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到东区邮政支局,现场证明该金融机构办理同城快递手续,分别将6份《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寄给上述6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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