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行为,指的是法律已经明确规定某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某种形式实施,那么这种行为就是要式行为。相反,不要式行为,就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某种民事法律行为需要采用何种形式实施。因此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行为的形式,只要实施的行为合法就生效。
票据行为是否属于要式行为
1、票据行为属于要式行为。也就是说,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满足特定的形式要件才能够成立和生效。
(1)票据行为的要式性体现在书面形式上。票据行为(票据意思表示)必须记载于票据的票面,采取口头和默示的形式则不能成立。记载于票据以外的其他载体的,也不能发生票据行为的效力。
(2)票据行为的要式性还体现为票据行为人必须要签章。票据法上,票据行为人必须签章才能够满足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因此,票据行为人,必然是票据上的签章人。
(3)票据行为的要式性还体现在,每一种票据行为都有特定的“款式”,也就是说:法律针对每一种票据行为,分别规定了哪些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哪些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哪些属于不得记载事项等。如果绝对必要记载的而未记载,或者记载了经记载则使票据行为无效的事项,则票据行为无效。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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