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盗窃罪已经被判刑三次,最后一次刑满释放后仅一个月又手痒难耐,一天内盗窃行人4部手机。日前,经河南省南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今年42岁的宋某某,2008年5月犯盗窃罪第一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满后,又因盗窃罪两次被判刑,2014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
今年1月20日下午,第三次出狱后仅一个月,宋某某手痒难耐,带上长口镊子来到南乐县城繁华街道,趁行人不备,用镊子夹取的方法先后盗取手机4部。在最后一次盗取一名少女上衣口袋内的手机时,被尾随而至的城防队员当场擒获。经鉴定,被盗的4部手机价值45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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