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语有言: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然而,禹州市的李某不仅不能做到取之有道,而且屡教不改。最终,因为盗窃农户养的羊,他只能再次面临法律的严惩。日前,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盗窃案件,因为盗窃罪,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因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购买李某盗窃所得赃物的宋某也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先前,被告人李某曾因盗窃罪、抢劫罪等几次入狱,然而,出狱后他仍不知悔改。2012年下半年,看到羊肉价格不断上涨,他便有了盗窃羊的想法。当年12月7日凌晨,他伙同他人,事先踩点后来到禹州市古城镇王某家,趁王某及其家人沉睡之时,盗走其羊圈中的绵羊3只。早上起来,王某发现自家绵羊被偷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李某不只盗取了王某的绵羊。在不到2个月的时间内,他疯狂作案多达9起,共盗得山羊42只、绵羊21只,案值6.4万余元。在每次盗窃得手后,他都会把羊卖给宋某,而宋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案发后,宋某家属与受害人签订了退赃谅解协议,及时退还了全部赃物折款。
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因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其征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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