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媒体从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最终被法院依法判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崔某某(男),初中文化,没有正规职业,总想着有朝一日能发财。2014年9月7日10时许,崔某某窜至汴京路南街某小区,趁被害人家中无人之机将门撞开,盗走爱德森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60元。2014年10月15日上午,崔某某又窜至空分厂西生活区,趁被害人家中无人将门撞开,盗走新日牌电动车一辆、海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890元。2014年10月17日上午,崔某某以相同的方法又进入受害人家中盗走重约1克的黄金转运珠一个。由于作恶多端,崔某某最终落入法网。
近日,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对崔某某一案展开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被告人崔某某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崔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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