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规划期间,我国将继续按照市场导向和企业自主决策的原则,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引导各类所有制企业有序到境外投资合作,稳步扩大投资规模,拓宽投资的方式,提高效益,深化在能源、资源、高科技和先进制造业等领域互利合作,提高国际化经营水平。为此,我们将从以下六个方面积极引导和服务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
一是进一步加强宏观指导。主要着重提高综合统筹能力、完善跨部门的协调机制、有效制定境外投资的政策措施、加强对重大问题和重大项目的协调。根据国内经济发展和走出去战略的需要,完善境外投资产业导向和国别指导政策。引导国内企业围绕重点国家、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开展工作,提高境外投资的质量和效益。健全境外投资法律法规制度,为我国企业境外投资创造有利的法律环境和条件。
二是进一步改善管理和服务。着重完善境外投资管理体制,落实企业投资的自主权,减少审批范围,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增强服务意识,为企业境外投资创造宽松的环境。要加强政府管理部门之间、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沟通,要求企业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广泛开展境外投资活动。同时,要避免国内企业间的无序竞争,维护境外投资良好秩序。做好境外投资的环境研究,加强投资项目科学评估,健全安全风险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理机制。积极发展与境外投资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发挥中介组织的桥梁作用,为企业提供法律、财务、咨询、知识产权和认证等公共服务。
三是进一步完善鼓励政策。着重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国内商业银行及其境外分支机构在充分评估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按照商业原则,为境外投资项目提供融资便利和良好的金融服务。要积极发挥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融资支持作用,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项目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在境外利用混合贷款、银团贷款、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手段,采用境内外发行股票、债券以及项目融资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继续深化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改革,简化用汇手续,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外汇支持。完善支持企业境外投资的风险保障机制,扩大承保规模,开发新的险种,拓展业务范围,增强抗风险能力。要积极研究财税、货物通关、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的相关支持政策,为企业境外投资创造便利的条件。
四是进一步增强投资主体的实力。要着重支持具备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开展境外投资,鼓励各类企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决策机制和内控机制。在研发、生产、销售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加快培育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和知名品牌。境外投资主体要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境外企业的投资和经营活动要建立约束与激励机制,切实负起监督的责任。鼓励和支持国内企业与境外相关企业开展合作,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协调利益关系,发挥各自优势,在境外投资中取得良好的效益。加强对境外投资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造就一批既精通业务又有较强涉外能力的复合型人才,提高企业跨国经营管理的水平。
五是进一步深化国际合作。要着重加强多边、区域、双边投资合作机制。积极参与国际多边投资框架的谈判,与国际组织开展多层次的合作,借助国际组织搭建国际及区域合作的平台,营造有利于境外投资的外部环境。积极与有关国家签订经济合作、投资保护、海关互助合作、避免双重征税、司法协助、领事条约、社会保险、检验检疫等政府间的双边协定,为企业境外投资营造良好的氛围。巩固和发展与主要投资合作国家的长期合作关系,建立健全对口部门之间的对话机制,加强双边的磋商,拓展合作领域,共同反对各种形式的投资保护主义,以及歧视性的投资限制措施。要加强外交与经济、外贸援助与对外投资等方面的协调、沟通和配合,推动我与重点投资合作伙伴平等互利、友好合作关系不断发展。
六是进一步注重互利共盈。要着重鼓励企业在境外投资中充分发挥与合作伙伴在资源、资金、技术、市场等方面的互补性,扩大深化同各方利益的汇合点。企业要在力争项目取得预期经济效益的同时,严格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坚持种信守诺,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重视生态环境保护,保护当地员工合法权益,以及当地投资合作伙伴的合法利益。关心和支持当地的民生事业,为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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