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收支、外汇登记实施监督管理。境内机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上款所称自有外汇资金包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等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境外直接投资情况,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范围、管理方式及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留存境外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申请材料式样
申请材料目录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劳动保障部请示(附件一)
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资格申请表(附件二)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资格证明(附件三)
四、合法有效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附件四)
五、拟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含行政区域的可行性报告(附件五)
六、机构章程及内部有关规章制度(附件六)
七、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附件七)
八、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附件八)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备用金认定报告及银行出具的存款开户证实书(附件九)
十、省级公安机关的同意函或相关证明(附件十)
注:1、以上各附件为必备材料,并按上述顺序装订
2、申办机构可根据其特点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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