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险了不赔偿保险算结案吗
遇到道路交通案件并且肇事者明确表示不予赔偿时,您仍然具备采用结案流程的可能性。这是由于在法律范畴内,交警部门出具的正式交通事故认定书便具有等同于结案的效力。当然,如果您对结案的认知停留在必须等待肇事者赔偿之后,那么您也可以选择采取调解或者诉讼两种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下为具体操作步骤的详细说明:
首先,当事故主要责任人愿意通过调解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时,双方需在交警部门的监督与指导下,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份赔偿协议。在此过程中,交警部门会负责起草并制作调解书,随后将该文件分发给每位相关当事人。最终,当事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前往交警部门办理结案手续;
其次,若调解无法顺利达成,交警部门将会提供调解终止单,并将其分别送达至每位当事人手中,同时向他们明确告知有权在法定时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出险了我全责对方是出租车谁担责
在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纠纷中,若认定肇事者负有完全责任,则受害者有权主张肇事者赔偿其由此导致的所有经济损失。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享有向侵权行为人索要修缮车辆所需费用、车辆内部所承载货物或物件的损失、车辆救援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的权利。对于运营性质的车辆,受害者还可以请求赔偿在停运期间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而对于非运营性质的车辆,则需赔偿车辆无法正常使用期间的合理交通费用。如果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全责方必须承担支付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营养费用、住院伙食补贴费用等与治疗和康复有关的合理费用,以及由于误工而导致的收入减少部分。如果事故导致受害者伤残,全责方还需要赔偿辅助器具费用及残疾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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