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先生和范女士于2003年8月登记结婚。结婚前,董先生的父母支付了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的购房款。产权登记在董先生名下。
董先生起诉:婚后,妻子提出将所住房屋产权的一半给她。董先生把原来属于自己个人财产的房子改成了自己和妻子范女士的共同财产。谁知,产权登记后不到2个月,妻子就提出离婚。被董先生驳回后,范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随后开始分居。董先生认为,范女士和她离婚的想法由来已久。为了达到分房的目的,范女士假装对自己好,用虚假的承诺骗取信任,诱导她做出错误的意愿表达,并将一半的房屋产权拱手相让。根据法律,这应该是一个可撤销的合同。因此,他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其赠与范女士一半房产的权利。庭审中,被告范女士辩称原告董先生所说的不属实。董先生和他本人的礼物是合法和自愿的。在双方关系恶化后,董先生和他本人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提起诉讼。范女士认为,董先生此举的目的是诽谤自己,因此希望法院驳回他的诉讼请求。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律师分析: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原告董先生将其名下登记的房屋分别变更为原告和被告50%的股权。被告称,他接受了赠与,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双方达成的“赠与合同”已履行完毕。“赠与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现在原告声称被告有欺诈行为,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因此法院不受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表示,自己存在重大误解,原告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了解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程序和后果。原告提到的重大误解部分不符合常理,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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