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能否进行行政调解?根据《调解法》,调解只有双方自愿才能启动,只有双方签订调解协议才能生效。但那是民事调解。行政复议调解是否适用,取决于实际情况。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赔偿纠纷。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由行政复议机关盖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生效前,调解不成或者一方当事人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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