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失业保险缴纳事项
时间:2023-05-10 14:03:43 49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失业保险征缴范围

1.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

2.股份有限公司

3.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

4.城镇集体企业、

5.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6.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7.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8.国家机关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

9.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10.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

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自2006年7月1日起,对我省农村劳动者在我市城镇单位就业的,实行城乡劳动者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我省农村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费办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城镇劳动者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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