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方式是什么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承办人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签收,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的规定,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对外使用的文书本身设定签收栏的,在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应由当事人直接签收。对外使用的文书本身设定签收栏的有“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除此之外没有设定的,应使用送达回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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