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的种类如下:
1、警告。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警告,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层面来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表达,会对被处罚人产生负面影响,对于应当纳入法律约束范围的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产生心理压力,形成不利的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使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的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许多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占有行政违法行为人并对其以违法方法和途径获得的财产进行国有化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产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进行国有化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迫使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者永久停止生产经营或者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法律依据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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