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名存实亡
时间:2023-08-04 14:04:09 12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多年前王文夫妇收养侄子王磊为养子,并于1986年1月在兰州办理了收养公证。在共同生活期间,二人视王磊如己出,并对其寄予厚望。但终因生活习惯的差异以及教育方面的分歧,一年后,时年11岁的王磊于1987年5月离开了养父母重回亲生父母身边。

20多年来,尽管法律上的收养关系依然存续,但双方却很少往来,收养权利义务也几乎没有实际履行。因收养关系已名存实亡,考虑到家庭实际情况,王文夫妇便从南京赶来嘉定法院要求解除与养子王磊之间的收养关系。

承办法官江爱国在查阅材料时发现,办理收养关系公证手续是在兰州西固区公证处,王文老人夫妇为何要来上海嘉定法院起诉呢?原来,王磊已在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成家立业,几年前王文夫妇因工作关系从兰州搬至江苏南京定居。经咨询,老夫妇了解到如果通过公证的途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手续,必须回兰州市西固区公证处办理;但如果以起诉的方式,应到养子王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在和江法官的交流中,王文也向法官表达了心中的顾虑。因在上海无专门居住地,老夫妇目前暂住在上海宝山区,一心等待法院判决。两位老人担心因诉讼流程复杂,在上海长期居住将遇到困难。

收养关系的含义

收养关系是父母子女的关系除了基于血缘关系发生外,可以基于法律行为即收养而发生的关系。收养,是指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他人的子女行为自己的子女加以抚养,使原来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们产生了法律拟制的父母和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收养关系可以依法成立,其收养类型主要有:完全收养和简单收养;共同收养和单独收养;私法收养和公法收养;法律收养和事实收养;有效收养和无效收养;生前收养和遗嘱收养。也可以依法解除。具体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处理: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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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24-01-11 11: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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